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府[1993]地276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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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A1 │ A2 │ A3 │ B1 │ B2 │ B3 │ C1 │ C2 │ C3 │ 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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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 │2500│2250│2000│3000│3000│2200│2200│2200│1800│2000│
│ ├─┬─────┼──┼──┼──┼──┼──┼──┼──┼──┼──┼──┤
│商业│其│ 配 套 费 │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550│ 500│ 450│ 600│ 550│ 500│ 500│ 450│ 400│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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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 │1400│1300│1200│1400│1300│ 900│ 900│ 850│ 750│ 800│
│办公├─┬─────┼──┼──┼──┼──┼──┼──┼──┼──┼──┼──┤
│ │其│ 配 套 费 │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500│ 500│ 450│ 500│
│居住│ ├─────┼──┼──┼──┼──┼──┼──┼──┼──┼──┼──┤
│ │中│土地纯收益│ 200│ 150│ 130│ 150│ 100│ 100│ 90│ 85│ 6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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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 │1200│1100│1000│1200│1100│ 800│ 800│ 750│ 700│ 700│
│ ├─┬─────┼──┼──┼──┼──┼──┼──┼──┼──┼──┼──┤
│旅馆│其│ 配 套 费 │ 400│ 400│ 400│ 300│ 300│ 300│ 400│ 400│ 400│ 40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150│ 100│ 100│ 110│ 110│ 90│ 85│ 85│ 7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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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 │ │ │ │ 700│ 700│ 700│ 700│ 700│ 700│ 550│
│ ├─┬─────┼──┼──┼──┼──┼──┼──┼──┼──┼──┼──┤
│工业│其│ 配 套 费 │ │ │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300│
│ │ ├─────┼──┼──┼──┼──┼──┼──┼──┼──┼──┼──┤
│ │中│土地纯收益│ │ │ │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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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G区(海沧投资区)标注的基准地价均为地面价且不计容积率修正。 │
│ │⒉ 除G区外,商业用地标注的是地上建筑物第一层且进深未满10米的楼面基准地 │
│ 说 │ 价;居住、办公、旅馆用地标注的是容积率等于3的楼面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标 │
│ │ 注的是容积率等于2的地面基准地价。 │
│ │⒊ 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费+配套费+土地纯收益。 │
│ │⒋ 商业用地是指商店、商场、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店铺、餐饮、加油站、金融 │
│ │ 服务业等营业性用地。 │
│ │⒌ 居住用地是指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
│ 明 │⒍ 办公用地是指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
│ │⒎ 工业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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