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机制,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公开竞争及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行政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物业招投标),系指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或投标。
第四条 物业招投标,应坚持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来自:www.fangchanshe.com)部门限制。
第五条 物业招投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干扰招投标的合法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实施。
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物业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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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物业管理任务。
第八条 物业招标人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物业所有人或依法组建的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物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将招标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要求、招标活动安排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公开参加竞标的行为。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邀请书,将招标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要求、招标活动安排等事项向事先预选的符合投标条件的三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生邀请,补邀请企业同时公开参加竞标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公开招标: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厦;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厦;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三)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办公楼;
(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二条 物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前,应持招标有关文件、材料,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并在其监督指导下实施招投标活动。审批机关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的招标申请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招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物业所有人,或是依法组建的业主委员会;
(二)招标住宅物业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准予投入使用;
(三)招标物业项目具备满足物业管理需要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入住率已达到实行物业管理规定的标准;
(五)招标人已制定出完整、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及相关招标资料;
(六)招标人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七)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物业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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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二)组建或委托招标代理工作机构;
(三)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评标、定标办法,填写招标申请书,除标底外均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于开标3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企业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七)向合格投标人分发招标资料;
(八)组织合格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项目投标书;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已依法取得国家或省颁布的物业管理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企业,可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有偿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并承担相应义务。其代理服务费用额度,双方协商确定,由招标人支付。
接受物业项目招投代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作为投标人参加代理项目的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基本情况、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拟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使用类别、建筑面积、主要结构、自然层数、配套设施、坐落地址、建设工期、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物业使用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入住户数、入住率、住户分类、产别分类、住户档案建立等情况;
(三)物业管理主要要求说明。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达到的标准、委托服务期限、义务与权利、公众服务、代办标准、物约服务等要求;
(四)物业管理资金主要来源说明。包括维修基金建立、日常服务费用标准、共用部位设施大中维修费用来源、代办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共用场所设施经营收入支配等情况;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七)要求交纳的招标文件、资料退还保证金额度;
(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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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生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七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十天内,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夹的补充,应报原招标批准机关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截止时间不应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容、标准;
(二)公共性服务、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收费标准。利用所提供的共有场所、设施经营收入标准,以及这些经营收入支出的主要用途;
(三)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要求,应有的工作保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物业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条件,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制定投标条件、编制标底、确定开标评标定标办法,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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