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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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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12)提要: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整治改造,并将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经整治不能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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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呼政发〔2012〕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的准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老旧住宅小区,是指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经整治改造仍不具备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本办法所称准物业管理,是指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以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为主要内容的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调、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的原则。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优先选择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方式。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准物业管理。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落实工作。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的准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协调的物业管理事项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整治改造,并将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经整治不能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准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老旧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并结合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实施准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应当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实施准物业管理提供基本条件。物业管理用房优先使用老旧住宅小区的门房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改建;无门房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投资建设、租赁、购买等方式解决。

  第八条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应当收集准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具体资料包括: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准物业管理期间,物业资料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并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老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社区居委会将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物业的使用维护、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收交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的数量、建筑面积、户数以及划分的准物业管理区域等,聘用物业服务人员具体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准物业管理工作;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委托社区居委会聘用物业服务人员,由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开展准物业服务工作。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聘用的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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