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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38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消防安全

    徐政发〔200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以及国发〔2006〕15号、苏政发〔2006〕105号、徐政发〔2006〕1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消防源头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根据江苏省消防联席会议《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并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徐州”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通过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积极预防和减少“三边”建筑等违法建筑工程,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通过落实消防联合执法机制,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消防产品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通过建立公共消防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徐州消防网》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共消防安全信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市政府成立市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房管、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交通、公安、安监、经贸、监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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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以及国发〔2006〕15号、苏政发〔2006〕105号、徐政发〔2006〕13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三、明确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文书

    公安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等。另外,市消防支队可自行设计使用《消防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反馈表》,主要用于为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一)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规划定点通知书》、《规划批准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相当于规划定点)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设计、施工、监理或超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施工图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在办理或许可《江苏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含有电子游戏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核》、《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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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工商部门: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许可手续;对原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或原来的消防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在年审时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许可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许可。

    (六)教育部门: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卫生部门: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以及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体育部门: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安监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予核发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

    (十一)公安治安(网监)部门: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二)交通、交巡警、安监、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五、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一)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1.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以《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或《徐州消防网》为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2.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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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3.市消防支队作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发布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落实专人负责,每天通过《徐州消防网》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对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原消防法律文书,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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