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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41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消防安全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有关消防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物业公司(管理处)指定防火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动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期检查,同时组织制订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备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 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为自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第四条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五条 住户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切勿明火试漏。

    第七条 本小区内任何商铺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取的固定位置。

    第八条 小区范围内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及其它废    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九条 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来自:www.fangchanshe.com),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备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备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广州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并按每100平方米配备3只灭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3只以上)

    第十条 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公司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源总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 警告或500元-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3、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4、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6、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7、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8、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9、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2、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3、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来自:www.fangchanshe.com),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

    5、影响灭火救灾的;

    6、谎报火警的;

    7、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8、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9、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不尽事项,按《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消防专用章管理

    1、物业集团及其所属各单位内部使用须由工程维护部经理批准。

    2、集团公司各部(室)及各下属公司使用须由物业集团所属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3、对园区内业主/住户的使用须由物业集团所属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4、园区内外单位(非恒大集团公司隶属)联系须由物业集团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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