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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92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住房股份公司的异产毗连房屋管理、修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房股份公司房产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部位,共有、共用设备、附属建筑的房屋。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毗连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毗连房屋的有关各方均应依照本规定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协议》,修缮协议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住房股份公司应与毗连房屋产权人代表按拥有房屋数量比例,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

  楼房管理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日常工作,重大问题应由多数成员通过。

  楼房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毗连房屋的使用管理;

  (二)监督毗连房屋的修缮管理;

  (三)监督毗连房屋修缮管理基金的使用;

  (四)负责毗连房屋共有人、共用人纠纷的调解;

  (五)负责组织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和管理协议》;

  (六)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与住房股份公司毗连房屋的修缮及管理,可委托住房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修缮。委托管理修缮房屋,有关各方应签定委托合同。

  第七条  住房股份公司与其房屋毗连的有关各方,应设立专项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0元交纳。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以准成本价购房的,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单位交纳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产权人出售私有住房或其私有住房拆除更新的,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交纳部分应退还原单位。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凡毗连房屋修缮(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费用,依下列原则由有关各方分担:

  (一)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内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由内墙两侧房屋所有人按修缮面积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分,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女儿墙)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由使用层房屋所有人先分担一半,并按建筑面积分担。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层面部分)等共用部位的修缮,如各层共用的,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为若干层所专用的,由其专用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房屋的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的修缮,以及化粪池的清理,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九条  凡造成毗连房屋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毗连房屋有关各方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发生纠纷时,由楼房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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