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登记事务所: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办理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措施,出台了《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市、区(县)两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开办了20个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公开了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办事制度、办证时限及办公电话等,房改售房登记发证速度有了明显提高。但仍有如下问题影响全市房改售房产权发证速度:1.部分售房单位收取购房款后,不积极向权属登记部门提供申报材料,不申请办理产权证;2.部分售房单位不了解房改售房产权证的办理程序,不知道如何申请办理产权证;3.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发证难的问题直接影响我市房改进一步深化和二级市场的开放以及广大居民扩大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为此,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建设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就加快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权属登记部门与房改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房改部门(含中央单位:国管局房改办、中直管理局房改办)批准的各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及批复,要同时抄送市房地局权属处;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批准的房改方案由市房改办汇总、编造清册后在11月15日之前告知市房地局权属处,以便权属登记部门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市房改方案批准情况及售房进度,进而加快办理房改房登记发证工作。权属部门编制的房改售房发证统计报表,要加送各房改部门;
二、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原则上由售房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也可在售房单位的协助下由购房者个人办理。中央在京单位的房改售房坐落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区县的,可向市房地局申请办理。
权属登记部门对售房单位或个人办理产权登记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开具《北京市××区县房地局房改售房登记收存证件收据》,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房地产管理系统内部测绘、交易、权属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简便、高效的房改售房发证机制。对互相推诿扯皮,逾期不完成任务的,一经投诉查实,要认真处理,不适合本岗位的应限期调离。
三、为配合加快公有住房出售。保证房改职工的权益,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所售公房确权时,对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房遇历史原因资料不全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984年2月10日以前建设,以本单位职工居住为主,资料手续不全的,凭单位出具的书面具结书,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2月10日以后至1992年10月1日(含)以前开发建设的房屋,凭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确认产权;1992年10月1日以后竣工交用的房屋,凭当事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确认产权。在产权发证过程中遇到的确权方面的其他特殊问题,各区县权属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局权属部门请示解决,不得拖延或搁置。
四、权属登记部门对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售房单位可采用预约的办法。凡一次办理产权登记发证在150件以上的售房单位,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权属登记部门进行预约。已预约的售房单位无需再去发证窗口排队轮候。
五、对一些售房单位不主动为职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权属登记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市房地局将建立权属登记发证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发证进度情况及申请办证情况,以利于购房者对权属登记部门及售房单位的监督。
六、为加快房改售房面积的测绘速度,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售房单位可以在已经有资格认定的21家房地产测绘单位(见附件)中自由选择测绘队伍。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队伍可跨区测绘,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社会上的测绘单位也可进行房改房建筑面积测绘,经房地产测绘部门对房改售房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后,可由售房单位进行自测。购房者转让房改房时,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房改售房发证统计报表,分别按中央、地方两部分统计。中央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每月五日前,将《北京市房改售房发证情况统计表》及《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房改售房发证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房地局权属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各区县房地局办理房改售房发证窗口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2.北京市房地产测绘部门办公地址及电话
3.办证须知
4.中央在京和国家机关房改售房发证情况统计表
5.购房人家庭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