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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正文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99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局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市房管局代管的房屋;

  (二)无主房屋;

  (三)依法判决没收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籍管理是对房屋产籍档案的建立、修正、保管、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房屋产籍和房屋测绘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房屋测绘应遵循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绘制符合规范的图纸,以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为审查确认房屋权属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籍档案由下列资料构成:

  (一)确认权属的证明文件;

  (二)房屋的测绘图纸;

  (三)房屋权属登记资料;

  (四)其他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各类产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如实统计并根据房屋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产籍档案,保证产籍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  房屋产籍档案由房屋产权籍管理部门专门管理,永久保存;

  禁止伪造、擅自涂改、销毁房屋产籍档案。

  第三十条  房屋产籍档案因故灭失或损毁,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资料补制,有关房屋权利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统计资料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分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  房屋产籍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在规定范围内查阅、抄录和复印,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每逾期三十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10元逾期登记费,并责令限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由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注销当事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用虚报灭失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由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注销当事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发证却拒绝发证或不予答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伪造、损毁、丢失或擅自涂改、销毁房屋产籍档案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收费,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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