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正文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99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系指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以下简称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系指房屋所有权及其抵押、设典等房屋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系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权及他项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使用房屋和依法享有经营、处置权的凭证。

  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受市房管局委托,办理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及产籍管理;其余各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本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并负责产籍管理。

  第七条  本市四个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证书必须加盖昆明市人民政府房屋权属专用章方为有效。

  各县(市)房屋权属证书必须加盖县人民政府印鉴或者权属专用章方为有效,由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盖章发证。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备案登记、初审登记、开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他项权登记。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属确定日期。

  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擅自涂改,严禁倒卖和伪造。

  第九条  房屋权利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登记。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权利,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及规定的登记文件。提交的证件应为正本或副本。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权属登记,经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下列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初审登记为一个月;

  (二)开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为三个月;

  (三)注销登记为三十日;

  (四)他项权登记为十日。

  第十二条  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或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或新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权属登记公告日或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开始登记,并提交:

  (一)土地作用权证书或土地产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证明;

  (六)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申请新建商品房屋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经开始登记的房屋,产权内容发生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法律文件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共有房屋权利分割的;

  (四)房屋座落地址或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五)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六)房屋结构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开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转移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有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或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与房产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等,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含遗赠);

  (四)继承;

  (五)调拨、价拨、征购、合并、兼并、入股;

  (六)人民法院判决转移;

  (七)仲裁机构裁决转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房屋倒塌、拆除或不可抗力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拆除许可证、灭失处理报告、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等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有权将房屋权属证书收回、冻结或直接代为注销登记:

  (一)当事人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因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核准房屋权属登记不当的;

  (四)当事人虚报、瞒报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致使所发房屋权属证书有误的;

  (五)依法应当收回、冻结或注销的其他情形。

  按本条规定收回、冻结、注销的,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可登报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设定房屋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须在设定行为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当事人签订的有效合同及有关证明,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不得转移。

  设定的他项权利期满,应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对享受国家或单位的补贴或优惠条件而购买、建造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登记时应在底册和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或灭失的,权利人应向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报失。经审查及时给予登报声明作废,见报满十五日无异议的,可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对辖区内未办理权属登记或权属登记不规范的房屋进行总登记或者验证。房屋权属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权利人,须按规定办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已确定的城市拆迁公告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二)项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房屋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三)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五)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昆明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