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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84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已故职工配偶购房,其已故职工逝世前的工作单位)与产权单位属同级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交补偿金。职工所在单位交付的补偿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支付。全额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行政经费中支付,并列入预算。

  二、公有住房租用办法

  (一)职工租用公有住房须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租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具意见,产权单位按职工住房分配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双方签订《租赁合约》。

  (二)租金计算

  1.计租面积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

  使用面积=分户门内净面积(不计墙体面积)+分户门内阳台面积(凸阳台按50%使用面积计,凹阳台按100%使用面积计)

  住房使用面积按实际丈量计算,对超分配标准面积的住房,在分别测量出住房的单元组合建筑面积和住房的使用面积后,按二者的比值计算出分配标准部分和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两户以上共有的厅、厨房、厕所、浴室均按实际使用面积的80%与使用户数分摊计租。

  2.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0年,公有住房各年度租金标准按《汕头市区1995年至2000年各年度公房租金规划表》执行。

  3.各类住房实际月租金额,应根据住房的使用面积和不同结构、新旧程度、层次、装修、居住环境等因素计算(具体调节系数见《汕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调节表》)。

  4.职工租住公有住房,超住房分配标准面积部分实行成本租金,并根据住房的结构、新旧程度、层次、装修、居住环境等因素计算。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市区的成本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为2.80元,以后成本租金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测算公布。

  5.租金计算公式:

  ①面积不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每月租金(基本式)=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使用面积

  ②面积超过住房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③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

  新分配住房在分配标准内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原住房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5)〕

  新分配住房超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5)〕+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④重新分配承租腾空的旧公有住房的:

  新分配住房在分配标准内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原住房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3)〕新分配住房超分配标准的:

  每月租金=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均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住房分配标准的使用面积-原住房使用面积)×(1+0.3)〕+当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均成本租金×(1±住房租金调节系数)×超分配标准部分的使用面积

    ⑤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细租金档次,由市国土房产局制定。

  (三)租金的收缴与减免

  1.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由单位逐月向承租人收取。

  承租人租住非所在单位住房的,其房租可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收代缴,或承租人逐月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

  租住直管公房时,租金收缴按市国土房产局原定的办法执行。

  2.职工拖欠公房租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代产权单位从发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缴。

  3.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标准面积之内的新增租金,属下列对象的给予减免: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减免50%;工龄满40年的退休职工减免30%。

  4.符合减免规定的职工享受减免优惠,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住房产权单位核准减免。

  5.超分配标准面积部分的租金,不予减免。

  三、其它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与《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同步出台,并从1997年3月1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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