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村、镇地下管网受损、阻碍道路交通、改变规划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超出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除罚款外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强行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执行处罚时应出示《陕西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国家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