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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11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五)依法征用、划拨的土地,不按时交付使用的,责令被征用、划拨单位交出土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对被征地单位向建设单位非法索要的财务,同时予以没收;

  (六)凡非法占用被征用、划拨土地单位的征地费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占用额30%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工作人员,责令清退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已经倒卖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越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批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土地面积法定计量单位平方米、公顷与分、亩的换算,取近似值。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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