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通知
各区、县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属各单位,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你们认真贯彻、推动、并监督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部门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0.1 以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近年来住宅建设的实践和经验,为提高“九五”规划期间住宅建设的水平,在执行“关于‘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经重新调整,制定本建设标准。
1.0.2 本建设标准是北京市“九五”期间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对全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具有法规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公司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进行住宅建设。
1.0.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的住宅工程:
(1)由国家投资或由企事业单位筹资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 注:普通住宅:指大量建造的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户型的一般职工住宅,不包括高标准商品住宅和四室以上户型的住宅。
(2)由开发公司开发并售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普通住宅。
(3)为实施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
(4)用于安置拆迁户而建设的普通住宅。
1.0.4 北京市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住宅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法律与法规,贯彻与住宅建设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2)住宅建设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规划法。
(3)住宅建设应广泛采用成熟的先进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在积极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住户的多种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住宅设计应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力求在平面、立面和空间处理方面有所创新,做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舒适。
(4)要树立“住宅全寿命费用”的经济观念,不应单纯为降低造价而降低质量标准。
(5)住宅建设应在提倡立面造型多样化的同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户型、层高及面积标准
2.0.1 新建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类如下表:
-----------------------------------------
|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户 型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 | | 多 层 | 高 层 |
|---------|-----------|--------|--------|
|一类| 一室一厅 | 34-38 | 45-50 | 51-56 |
|--|------|-----------|--------|--------|
|二类| 二室一厅 | 45-49 | 60-65 | 67-72 |
|--|------|-----------|--------|--------|
|三类| 三室一厅 | 56-60 | 75-80 | 8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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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内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阳台面积。
※ 表中每户住宅面积标准以标准层作为计算依据;利用坡屋顶空间的跃层户,其面积标准可有所提高。
※ 高层、多层住宅使用面积相同,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增加6~8平方米作为公共交通面积,即:一室户增加6平方米,二室户增加7平方米,三室户增加8平方米。
2.0.2 多层、高层住宅层高均为2.7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米,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2.0.3 每户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可合并在卧室、起居室内)和阳台。
2.0.4 每户住宅使用空间的净面积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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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户 型 |起居厅|双人卧室|单人卧室|厨 房|卫生间|储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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