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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43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公开评标定标。标书应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二)信封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的;

    (三)逾期送达标书的;

    (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标价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自开标之日起,决标期一般不超过五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项目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5%~7%之间。超过上、下限标价幅度的为废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规定标底幅度时,如属标底错漏,应予更正。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拒签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并付给投标企业编制投标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凡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的,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招标办公室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争议解决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处,其中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其它项目由各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无效,并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对泄露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个人泄露标底,有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经济制裁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投标秩序的,取消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企业为了抢任务,无原则自压标价,中标后另向建设单位索取其它费用者,投标无效;已经施工的,令其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后,指使投标企业修改标价者,对招标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修改标价的投标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以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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