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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43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期报送标函。其内容应包括:

    一、标函综合说明书,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总标价和平方米标价;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天数;

    四、临时设施占地和主要材料数量等。

    第十六条  标函必须加盖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印鉴,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更改。

    第四章  标  价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我省规定的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综合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并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一般住宅民用建筑,可以测算几个有代表性的平方米造价作为计算标底的依据。还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制定上下浮动的建筑产品价格。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也可按审批的扩初概算作标底。建设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定额站、建设银行承担,按标底价格的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计取代编费。受委托编制标底价格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编制,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标底计算后,应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标底不得突破工程概算和预算。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在投标报价时将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率。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执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的,原则上一次包死。高于预算价格的部分材料价差,计算标底时能计算入标底总价的,应一并计算在标底总价之内。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和幅度,签订合同时应具体写明,便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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