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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正文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2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商业用房和公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的经营收入,由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用于补助应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住宅区内的小学、幼儿园可以免交公共环境卫生清扫费、绿化维护费和保安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必须出示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管理的年度计划,以及依照本办法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和办法。并每半年公布一次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城市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拒绝向其交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缺陷,给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后,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物价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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