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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30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为承包方完成建设工程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生产安全。

  第七章  建设监理、咨询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凡具备监理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公平竞争,选定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业务。不得无证、无照或者越级承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实施全过程监理和分项目、分阶段监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和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及经备案的合同开展业务。

  第三十八条  外埠监理、咨询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具备招标条件而未招标的;

  (三)不具备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四)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未经批准的;

  (五)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

  (六)发包给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建筑企业的;

  (七)发包给未经核准的外埠建筑企业的;

  (八)泄漏标底的;

  (九)建设资金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

  第四十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一)无证、无照承揽建设工程的;

  (二)倒手转包、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证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章图签的;

  (五)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承揽建设工程条件的;

  (六)未办理核准手续,擅自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

  (七)任意压价、抬价承包工程的;

  (八)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一条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处以罚款,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和合同未经备案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编制建设工程预决算高估冒算、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不执行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浪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建筑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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