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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文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47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7.对任何破坏、损害本物业产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8.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产权人提起诉讼。

    前款的第2、3、4、5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产权人大会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义务:

    1.组织召开产权人大会;

    2.执行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产权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及时反映产权人、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管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产权人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产权人公共利益。

    第九条  管委会召集产权人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管委会主任及其他管委会委员,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获得适当津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管委会报送收支帐目,接受监督。管委会对帐务处理有疑问,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管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管委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管委会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字。

    第五章  管委会委员

    第十七条  管委会委员由产权人、使用人组成,人数为单数,以5-15人为宜。

    第十八条  管委会委员应是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第十九条  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管委会委员的增减、撤换,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产权人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产权人大会通过:

    1.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管委会委员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管委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管委会的所有财物交还给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拥有表决权;

    4.对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管委会章程;

    2.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管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六章  管委会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产权人大会和管委会会议支出;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管委会汇报,每年度向产权人大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产权人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产权人大会通过后生效。

    制定和修改后的管委会章程,应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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