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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16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物业管理移交管理工作,维护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移交在所在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持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四条  物业管理移交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备(设施);

  2.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用于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

  3.物业管理基本金;

  4.总体工程配套设施,包括: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其它相关的配套设施;

  5.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单体建筑、结构,水、电、采暖、通风、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等竣工图,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6.业主(住户)基本情况;

  7.规定应移交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物业管理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各单项工程质量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业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2.物业管理基本金已按规定缴交;

  3.按规定留有物业管理用房;

  4.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发电机、水泵等),特殊设备(如电梯等)还应持有由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5.分期建设的,移交区与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物业管理方案已经批准;

  7.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

  8.物业管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六条  物业管理移交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物业管理移交申报表;

  2.对于具备条件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物业进行清点、核查、接收;

  3.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在接收书及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并由参加移交人员代表其单位或部门在移交书上签名见证。

  第七条  自移交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1997年1月1日《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需要移交并且需要维修、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按原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维修补建。维修、补建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解决:

  1.1985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市、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资;

  2.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筹资;

  3.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筹资。

  第九条  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的物业管理移交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辖县(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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