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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 正文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13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处罚,也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五条  对非法占地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占地者还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其标准为自占地开始至处罚决定下达时止每平方米每0.05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扩大市地州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决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失效日期」20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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