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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35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城镇私房修缮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城镇私有房屋的安全检查。

  1.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城市居民私有房屋均属各级房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的范围,具体地域范围的划分,由各区、县局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上述划定的范围内,农民个人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自用、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由产权人出租人负责,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已征用、尚未拆除房屋的安全检查,由用地单位负责,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

  2.凡属由当地房管部门协助检查的房屋,应同其负责检查的房屋一样对待,纳入查房计划,不论房主自查与否,均按查房有关要求统一安排检查。产权人、住房人拒绝当地房管所协助查房,经动员无效的,拒查人须在“拒绝协助查房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证,有关手续存档备查。

  3.经当地房管所检查有局部危险,需进行木结构抢修加固的房屋,凡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由当地房管所安排抢修加固。未经“房管部门审核备案,不执行1957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和房主自住房的抢修加固工程,一经查出,房管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产权人、住房人及时避险或抢修加固,抢修加固费用由房主自行负担,房主无施工力量需委托房管部门代修的,当地房管所应给予协助。遇有房屋出现倒塌危险的紧急情况,如房主无力抢修的,当地房管所可协助房主按先采取排险措施,后结算抢修费用的办法处理。产权人对当地房管所制发的危房抢修加固通知持不同意见,拒修或拖延不修,出现倒塌事故的,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4.当地房管所查出的需中修以上危险工程项目,经区、县局核定后,由当地房管所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发书面通知,区别不同情况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力修缮、承租人又无工作单位,属政府(本局)垫款修缮的,房管部门应安排施工计划,及时修缮。

  5.经安全检查确定的危险项目,均应列出清册上报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关于房主自住危房的修缮

  房主自住房屋危险,经动员仍不修缮或不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出现塌房伤亡事故的,由房主自行负责;确属无法加固解除危险,本人系社会救济户的,经本人申请,报区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收购。

  三、关于出租危房的修缮

  1.凡属垫款修缮危房的,垫款单位与产权人应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垫款修房合同,合同内容,除一般应具有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该房征用、出售及房主收回使用权时,扣回、补交修缮费的有关内容。房主拒签合同的,应按58号文件关于因修缮房屋发生纠纷的有关规定处理。垫款修缮的危房征用时,由房政科会同地政科按规定扣款,不得漏扣;出卖时由房政科会同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扣款,卖房人拒交的,其房屋不得出卖;房主收回房屋使用权时,应按垫款修房合同补交修缮费,拒绝补交的,由垫款单位追缴或起诉法院处理,修缮费补齐以前,其房屋产权不得转移。扣回或补交的修缮费,由区、县房管局负责返还原垫款单位;属于政府(本局)垫款的,区、县局财务科要单独记帐,并按年上报市局。

  2.政府(本局)垫付修缮费的范围,应按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对于教育系统职工居住的出租危险房屋且无法支顶加固,职工单位又无房另行安置的,可由区、县房管局垫款修缮。

  3.对房主新出租已有危险的房屋,在办理租赁审核备案手续时,应严格掌握,不予办理。私自出租又不及时修缮解除危险的,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共同处理,中止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限期迁出。

  4.京政办发(1987)97号文件发布后,单位或政府(本局)垫付修缮费减扣的起始日期,从该处房屋修缮竣工之日起,按京政发(1989)5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

  四、关于房主要求出售已出租的危险房。

  房主要求出售已出租的危险私房,房客要求购买的,买卖价格由双方商定;房客不愿购买的,如房屋通过支顶加固可以解除危险,政府(本局)不予收购,如房屋确属严重危险,无法支顶加固的,可以做价收购。

  收购危险私房的房价款按1982年房价标准的二倍做价,房屋新旧程度应按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收购手续经区县局房政科核实,主管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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