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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82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六)经住(用)户同意并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七)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当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八)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管委会和住(用)户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单位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规章、章程和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行为,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有关应交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发生收费争议,业主管委会应予以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三)不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及《物业管理缴费登记册》,不参加收费年审、年检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六)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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