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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2012试行)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64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 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 未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履行房屋建筑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 违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瞒报房屋建筑安全问题的;

    (四) 拒绝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取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

    (一) 有效期满且未申请延期的;

    (二) 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未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 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履行职责,造成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事故的;

    (四) 其他应予取消《考试合格证书》的情形。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被取消《考试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考试。

    因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履行职责,造成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终身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考试。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销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记3分,对项目负责人记1分。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房屋管理单位,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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