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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18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