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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2001年度对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年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29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文 号:京劳社监发[2001]169号

    颁布日期:2001年11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 容:

    北京市关于2001年度对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年检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1]16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连续两年开展的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已取得了显着成绩,通过两年的整顿,绝大多数出租汽车企业已基本达到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原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监发[1999]144号)文件所提出的要求,但仍有少数单位在用工管理和参加社会保险费手续上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前两年的整顿成果,根据市政府的有关精神今年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仍将继续对出租汽车企业单独进行劳动保障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出租汽车企业实行劳动保障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劳动法》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出租汽车企业,要对这次全市即将开展的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相应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是全市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年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要指定专人负责出租汽车企业的年检工作。为在时间上不与全市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安排发生冲突,特决定今年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自2001年12月3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三、为了保证年检工作的连续性和整顿效果,北京首都旅游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祥客运有限公司、北京友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建出租汽车公司、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月联合出租汽车公司、北京渔阳联合汽车公司,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其他出租汽车企业均按前两年的要求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检。

    四、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安排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一贯要求和整体部署,扎扎实实抓好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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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在年检工作开始后要给企业安排一定的自检时间,在企业自检基础上,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程序,对其劳动保障年检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原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对其提供的材料仔细查验,以确定其真实性,从严把关,保证劳动保障年检的准确性、严肃性。

    五、根据1999年开展对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年检的总的要求,今年劳动保障年检是整顿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总验收,对于没有达到劳动保障年检要求的,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得擅自降低年检标准,要保证出租汽车企业年检工作的整体内容和全市的年检工作相一致,一定要严格把关。针对出租汽车企业存在的问题还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㈠出租汽车企业使用本市城镇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㈡出租汽车企业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市农民工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㈢出租汽车企业中使用的其他企业富余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转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情况;

    ㈣社会保险费全员足额缴纳情况;

    对于此次劳动保障年检中不合格的出租汽车企业,不再给予复检机会;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本区域内劳动保障年检情况书面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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