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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71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就执行《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088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的购房者,在办理立契

    过户手续前,应按房屋买合同上标明的购房款的2%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通知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市和区县小区办代收。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各区县小区办代收;

    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加仑量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市小区办代收。

    市、区县小区办在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并在收取维修基金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将其转入市房地局指定银行的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三、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购房者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但未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者,应到市小区办办理补交手续并

    由小区办为其开具“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各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应查验购房者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各区县房地局应加强对维修基金代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直辖市交易管理部门和小区办的工作关系,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维修

    基金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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