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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住宅物业管理发展的暂行规定(2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51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6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住宅物业管理发展的暂行规定》于二00四年三月八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 李 勇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成本,推进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为开发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并接管开发区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工业、商业物业管理区域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第三条 在开发区注册并接管开发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来自:www.fangchanshe.com),在委托合同有效期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具体程序参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有关财政扶持条款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住宅小区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时,其所消耗的水(如绿化、保洁用水等)、电(如电梯运行、楼梯间及庭院照明用电等)、气、热等能源费用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含经营性业主会所等配套设施)用于物业管理活动或业主活动时,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变电站及箱变统一交由开发区电力公司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

    第七条 开发区积极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接管老的住宅小区项目,物业主管部门将通过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整合及老小区改造等工作,改善物业管理项目条件,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序发展。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时缴纳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所消耗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拖欠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用的,专业公司根据能源供应合同,追究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08年12月31日终止。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国家、天津市税收或财政政策变动时,有关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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