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 正文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86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第104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清运、受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发改、贸工、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环保、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编制发布强制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宣传,免费发放有关宣传

www.fangchanshe.com

资料。

    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的规划。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内应当划出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

    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应当按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市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编制发布建筑废弃物减排的设计指引。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来自:www.fangchanshe.com),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对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设计单位改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推行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建筑工程的门、窗、墙板等非承重构件应当使用预制构配件。

    第十七条 推行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一次到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场所装修完成后八年内不得重新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施工活动。推广使用定型钢模、组合模板、喷洒批荡等施工方法。禁止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

    违反本条规定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用房和围挡。

    违反本条规定采用砌筑式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

www.fangchanshe.com

以罚款;使用砌筑式围挡的,按照墙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变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法建筑除外。

    存在质量问题确需拆除或者改建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报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点;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路线、受纳场所。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从事拆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施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鼓励回收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处置。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不同工程项目建筑余土的交换利用。不同工程项目交换利用建筑余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处理方案中注明。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余土排放或者需求信息提前发送到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排放数量、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以下简称排放费)。排放费全额上缴财政,全部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排放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1] [2]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建筑  深圳市  废弃物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