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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五)商业银行贷款;
(六)公积金中心等非金融机构贷款;
(七)政府债券;
(八)企业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
(九)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销售收入;
(十)社会捐赠的资金;
(十一)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后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建设总投资20%的比例安排项目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服务性收费。
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外的道路、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或相关专业部门投资建设。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建、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实际需求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来源、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区域分布、货币补贴的总额、保障对象的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主要实行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形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
(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经批准,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单位自行建设;
(四)政府统一规划、定向建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策规定投资建设营运。
www.fangchanshe.com第二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面积。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小套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中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居住、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二十七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由政府直接委托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也可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建设。
第二十九条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用房,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第三十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按开发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挂牌出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总建筑面积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企业自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租售;有剩余房源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租售。
第三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和出售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由有关单位予以修缮,满足基本居住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还应当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审验意见;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工作收入证明;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
(三)复核。区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根据登记情况排队轮候。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受理保障性住房租赁和购买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每月受理一次。
第三十九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民政部门、总工会分别审定汇总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个人住宅被政府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六章 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轮候、公开摇号的方式配租、配售。
第四十二条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对象,从登记的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货币补贴。
已登记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因素,制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按得分高低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