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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2012) 正文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2012)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61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2012)提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过程中沿途洒漏垃圾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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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9月16日

    揭阳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泥头车运输管理,营造良好城市道路运输秩序和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泥头车,是指从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等建筑垃圾装卸运输的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公安交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泥头车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过程中沿途洒漏垃圾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所辖区域各自负责泥头车车辆准运的审验工作。

    第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泥头车的保洁进行监管。

    第七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泥头车运输进行监控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套牌、假牌、无牌无证、假证车辆和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泥头车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超载。

    第三章 泥头车运输管理

    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第十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需运输建筑垃圾种类、运输车辆数量、运载期限等资料,经审验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泥头车承担运输,泥头车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封闭要求:使用密闭或篷布包裹、袋装等封闭措施。

    (二)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三)车辆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四)车身侧面和后部应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后部号牌应喷涂放大字样。

    第十二条 泥头车运输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按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实施封闭围挡、出入口硬地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泥头车驶出工地,须经过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的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路面。

    第十四条 泥头车运输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及封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泄漏、洒落、飞扬。

    第十五条 泥头车运输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十六条 泥头车运输须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禁行时间不得在禁行范围内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泥头车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未领取准运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泥头车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或随意倾倒、堆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泥头车运输过程中存在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建工地因泥头车运输违反文明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泥头车的运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建筑垃圾运输外,在市区内运输沙石砖、粉状煤灰、矿渣等材料的车辆也应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上述车辆运输也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作密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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