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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25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颁布日期:2000.06.18

    实施日期:2001.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的财务管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基础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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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更新和基本建设计划;

    (三)农田水利建设计划;

    (四)兴办企业、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七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参加,召开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所决定的事项方为有效(下同)。

    第八条 年度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一)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方案

    (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和开支;

    (三)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四)享受误工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五)其他需要提交讨论通过的财务事项。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主要指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产品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包括:

    (一)历年积累;

    (二)各项生产经营及土地发包、租赁、使用权拍卖等收入;

    (三)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取的费用;

    (四)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收入;

    (五)处置集体财产收入;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生产费;

    (七)国家和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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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八)救济、救灾、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款;

    (九)农业税减免返还款;

    (十)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文教卫生的投资和扶贫救济等专项资金,必须入账,专款专用;对集体资产评估产生的溢价和被依法征(占)用土地所得的集体收入,必须转入公积金,依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借出较大款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存折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付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开据或者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做到经手人、验收人、批准人签章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应实行限额管理;购、建较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限额和购、建较大的固定资产,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定期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障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并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固定资产的变卖、出让、入股、报废或者更新,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受的救济、救灾和社会捐赠物资,应当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对应当发放的物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发放到户。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法纳税后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提取福利费;

    (四)向投资者分利;

    (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农业经营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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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不具备管理账务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将其账务委托所在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代为管理,但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财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其任免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担任财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和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财会人员离职,必须依法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抵制和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5至7人的财务监督小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村级组织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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