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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产拍卖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40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六条 根据拍卖物性质,经与委托人协商,拍卖人可采取下列四种方式进行拍卖:

    (一)估低价拍卖。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后,由竞买人竞相应价,当无人继续应价时,由拍卖人定槌成交。

    (二)无估价拍卖。拍卖人不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由竞买人对拍买物直接叫价,以最高价定槌成交。

    (三)估高价拍卖。拍卖人宣布拍卖物的最高价,若无人应价时,由拍卖人逐次降价,以最先应价定槌成交。是先应价者为两人以上时,拍卖人应当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第(一)项规定进行拍卖。

    (四)标卖。拍卖人采用招标形式先期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取得。(来自:www.fangchanshe.com)当应价相同时,由最先寄送者取得。

    第三十七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和委托人的要求。拍卖人可在拍卖物存放地进行现场拍卖。

    第三十八条 拍卖定槌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同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九条 拍卖成交除及时清结者外,竞得人须于成交时当场交付成交价额20%的定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一)扣缴、代缴有关税、费;

    (二)偿付因拍卖活动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佣金;

    (四)所余价金交付委托人。

    第七章 拍卖的中止、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一条 拍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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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公告期间第三人对拍卖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尚未裁决的;

    (二)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中止拍卖的事由。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二条 拍卖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拍卖物无人竞购;

    (二)人民法院成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三)拍卖成交前,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四)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不能进行的;

    (六)其他依法终止拍卖的事由。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一)拍卖人、委托人、竞得人不具备本办法所

    规定的相应资格的;

    (二)拍卖物为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禁止买卖的;

    (三)拍卖人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使竞得人造成重大误解的;

    (四)竟买人与竞得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的;

    (五)拍卖活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无效拍卖合同的确认权由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

    无效拍卖,从拍卖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处分财产的,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拍卖、没收非法所得的决定,并可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委托人隐瞒拍卖物缺陷,或隐瞒拍卖物处分权受到限制或存有争议、拍卖物被查封等情况,造成竞得人损失的,由委托人与拍卖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而造成拍卖人、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九条 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得人、拍卖人损失的,由委托人负责赔偿;拍卖人有过错的,由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拍卖人不履行委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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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义务,造成委托人、竞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由于公告不真实而绘竞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委托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拍卖程序,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及他人权益的,由拍卖人与竞买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可对拍卖人和竞买人分别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拍卖人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拍卖物价金,应当承担拍卖支出的费用。再次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价金的,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竞得人延期支付拍卖物价金或佣金,应承担迟延支付的责任。

    竞得人未按期取走拍卖物的,应当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 委托人、拍卖人、竞得人因拍卖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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