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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9)

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4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均应在辖区内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成本费用应由参保人员自理(政府补贴应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以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需经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提出建议,并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危重急症抢救除外)。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在没有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转外地治疗的,由参保居民先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凭有效票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第七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分析原因,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乡镇、城区街道社区和劳动保障所(站),落实工作人员,改善办公设施条件,做好参保人员的登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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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信息变更、医疗管理服务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统筹、管理与调剂,编制医保基金的预决算及调剂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工作。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医保基金的筹集、编制收支计划,具体承办本辖区居民医保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下列规定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一)编制部门应根据工作量,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数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与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居民医保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城镇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及基金调剂计划。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财政监督,加强财政专户内医保基金管理,根据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及时支付。

    (三)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审计监督。

    (四)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五)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居民医保。

    (六)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城市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

    (八)残联负责城镇居民中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九)发改、广电、物价、药监、地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居民医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合谋骗取居民医保基金;

    (二)贪污、挪用居民医保基金;

    (三)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金损失;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五)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六)不认真审查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政府补助资金流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城镇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按《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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