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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40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市府办〔2009〕12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和筹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逐步调整筹资和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
(二)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
(三)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等多方筹资;
(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居民医保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第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启动初期建立风险调剂金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市级统筹。基金调剂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中专、职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三)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不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居民医保费主要由居民家庭(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贴。基金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家庭(个人)缴费;
(二)各级政府补贴;
(三)基金利息;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达州市城区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不在校少年儿童实行定额缴费,2009年每人10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年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缴纳(2009年为260元)。
(三)每年度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政府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全额补助。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其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年补助14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和无工作的优抚对象,由财政全额补助。
补助对象中,如同时具备享受政府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八条 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应由市和县(市、区)财政补助的
www.fangchanshe.com 部分(来自:www.fangchanshe.com),市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对扩权强县试点县不予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第九条 缴费办法
(一)城镇居民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除政府补贴外的医疗保险费,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负责组织其参保的社区、学校等统一收取,在财政开设的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
(二)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审核参保人员和补助金额后,划拨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参保人员应连续按时足额缴费,居民医保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视为中断参保。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参保或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并不计算居民个人连续参保时间,若需续保应重新计算参保起始时间。
第十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居民医保人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可参照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的支付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全年累加计算,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未评等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转诊医院,起付标准为750元。优抚人员和无工作的优抚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下调50%。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计算,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起付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2万元,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三)下列疾病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费用报销规定予以报销,且按所治疗的医院等级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透析。下列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50%报销,每月最高报销100元,不计算起付标准: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下述基础比例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5%,一级医疗机构为60%,二级医疗机构按55%,三级医疗机构为50%。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相应下调5%,省外相应下调10%。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5周年的,以后每满1周年,基金支付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支付比例,不超过1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续保后从基础支付比例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待遇支付期限。本办法正式实施一个年度内办理初次参保的人员,自参保次月起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超过一
www.fangchanshe.com 个统筹年度办理初次参保和重新参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所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第十六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除急救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等进行治疗的;
(六)因美容、娇形、生理缺陷、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七)未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转诊转院的;
(八)未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的各类物理治疗、针炙、推拿按摩等;
(九)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十)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第五章 参保办法
第十七条 凡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享受城市低保、残疾人、城市“三无”人员、无工作的优抚对象等相关证件(证明),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幼儿园)组织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