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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1996)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3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血站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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