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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6) 正文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6)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98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牌后,在服务站点不服从调派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牌后,在客运集散点或道路旁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其他拒载行为。

    第六章 服务站点

    第二十四条 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公用服务站点应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拟定站点规划,报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设置公用服务站点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站点设置单位可收取站点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餐饮娱乐场所、住宅小区、医院、风景名胜地等处的停车场,其管理单位应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停放位置,并向客运出租汽车开放、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站点管理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标志,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站点秩序和卫生,保证站点服务设施完好;

    (二)搞好车辆调度;

    (三)监督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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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乘客遵守客运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乘客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客用车时,要待车辆在准停路段靠边停稳后上车;在服务站点用车时,要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不得对驾驶员提出违反本办法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陪伴人员。

    (五)不得影响车辆卫生,损坏车辆设施。

    (六)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如实支付计价器显示的租乘费用和按物价部门规定应由乘客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收费不出具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并可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

    对拒载、不正确使用计价器、多收车费、服务态度恶劣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乘客可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

    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必要证据和投诉人身份。如确因投诉失实,致使经营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由投诉人承担经营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中取得显着成绩的经营者或驾驶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乘客对驾驶员多收费进行投诉,经查属实的,除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成驾驶员将多收部份退给乘客外,并对投诉乘客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可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一天至十天:

    (一)车容不整洁的;

    (二)营运标志不全或破损的;

    (三)计价器设置和检定合格印证张贴不规范的;

    (四)不按规定设置和使用车载电台,通话语言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张贴价目表、投诉电话号码和设置广告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携带、放置准营证件的;

    (七)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营运或服务于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的;

    (八)除紧急救护等特殊情况外“合乘”载客的;

    (九)不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站点管理规定的;

    (十)收费后不如数付给规定票据或私自将票据转借他人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违章记录一次,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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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并可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十天:

    (一)使用的计价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

    (二)不使用计价器或与乘客议价的;

    (三)拒载乘客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违章记录一次,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十天至六十天:

    (一)违反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二)擅自拆除计价器铅封、改装计价器并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致使计价器计量失准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行驶的;

    (四)殴打或辱骂乘客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还可当场暂扣从事营运的交通工具:

    (一)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准营证件从事营运的;

    (二)超出其经营权界定的范围营运的;

    (三)伪造准营证件营运的;

    (四)停业、歇业后继续营运的;

    (五)被处以停业整顿后继续营运的;

    (六)使用未经年审的准营证件从事营运的。

    第三十七条 对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根据公安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一年内累计三次被暂扣服务资格证的,责令停业整改三十天;一年内违章记录达三次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三年内不能重新申办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四十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来自:www.fangchanshe.com)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当月营运车辆综合违章率超过百分之十或经查证属实的乘客投诉率超过百分之四的,处法定代表人五百元罚款;一年内累计两个月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处法定代表人一千元罚款外,并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三至五天;一年内累计三个月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处法定代表人二千元罚款外,并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三十天。

    (二)车辆无准营证件营运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外,还可对单位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单位同意无准营证件人员营运或车辆在停业期内营运的,处单位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处法定代表人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站点所在单位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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