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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93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 加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 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 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在开发区内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以优惠价格计收。

    第四条 对在开发区内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外国投资者, 经批准可以在以下方面扩大投资和经营范围, 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根据开 发区建设规划,投资兴办服务性行业, (来自:www.fangchanshe.com)投资经营房产开发业;

    (二)国家限制外商 投资的行业,凡符合成都市产业政策,60%以上产品出口并能保证外汇收支平衡的,可允许外商投资。

    第五条 经成都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含十年,下同)的,按下列办 法计征所得税。

    (一)从企业获利年度起, 免征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 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企业因技术投入量大,高新技术产品推广 的促销费用高,缴纳所得税有困难,或税 后留利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报请税务 部门批准,还可给予一定期限的 减免税优惠。

    (三)在二OOO年以前, 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 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 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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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屋,自建成购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八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 向税务机关申请,可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出口产品,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八条 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外商 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 策外,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还可享受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 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 对其所有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 规定限制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 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 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 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 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第十一条 外籍职工的工资、 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 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 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也可到 市外招聘。被录用的本市在职职工, 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 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开发 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 业的职工工资、奖励、津贴等制度, 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 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 经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 后,优先贷放。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 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非盈利为目的 的社会公益事业等,酌情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投资于开发区特别鼓励的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海外侨胞、 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开发区内兴办独资、合资或合 作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非生产性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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