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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45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其执业注册由市协会初审合格后,统一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具有《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其执业注册由市协会审查合格后,统一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

    第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初始注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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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管理协议或证明文件;

    (六)劳动聘用合同;

    (七)所在机构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八)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的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从业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经纪或相关中介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申请执业、从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到吊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重新执业、从业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五)未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内执业、从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内执业、从业的;

    (六)未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执业、从业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执业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业注册的协理,因故更换执业、从业机构或所在机构合并、分立、更名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机构或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本人持下列资料,在三十日内到市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五)人事档案管理协议;

    (六)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七)所在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需出具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申请变更注册,除所在机构合并、分立、注销外,原则上应在所在机构执业、从业一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注册、协理从业注册的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从业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的续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续期注册申请;

    (二)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章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市协会;

    (三) 市协会自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进行审核,准予续期注册的,在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注册证或协理从业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专用章;不准予续期注册的,应提出书面意见通知申报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情况和工作业绩;

    (二)申请人参加国家和市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三)机构对申请人的续聘合同;

    (四)人事档案管理协议;

    (五)申请人所在机构的考核材料;

    (六)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脱离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含二年)以上的,不予续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执业 、从业注册:

    (一)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四)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七)死亡或者失踪的;

    (八)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九)脱离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十)按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自被撤销执业、从业注册之日起,不得继续以注册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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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纪人、协理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被撤销执业、从业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仍具有申请执业、从业资格的,待符合申请执业、从业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执业、从业注册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协会对执业、从业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随同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年检一并进行。年检合格的,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未通过年检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登记、换证、注册、变更、年检的必备条件。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负责解解。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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