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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4〕74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手册》所记录的内容及每季度的房地产项目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进行考核。
第四条 《项目手册》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统一印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领取《项目手册》。
《项目手册》一式两份,正本由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据,副本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持有,作为项目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必须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的主要情况。《项目手册》应记录以下主要内容:
(一)前期筹备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的取得、拆迁情况、设计审批等内容;
(二)施工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实际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开工情况、委托监理、质量监督、参与施工的各个单位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等内容;
(三)竣工情况。包括竣工验收、拆迁安置情况、竣工综合验收情况、《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及委托物业管理等内容;
(四)经营情况。包括项目的转让情况、项目联建情况、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实际销售、商品房出租、房屋抵押及贷款情况、商品房空置、委托销售代理及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开发项目审批情况。对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进行登记;
(六)其它情况。包括公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开发过程各种投诉及重大问题处理情况、各种所需材料的报送情况和被处罚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每个项目每季度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以活页形式报送并归入《项目手册》,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发办)备案。加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章”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制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体建设进度方案,并详细列明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安排,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加强开发用地的监督管理,在开发项目拆迁、施工期间,要督促实施拆迁的单位、施工单位保持好工地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安全;在开发项目完成征地拆迁又未正式开工前,必须承担起闲置地块的整治、管理责任。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经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必须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报《项目手册》时,须将“两书”的执行情况登记在其中,市开发办或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将在竣工综合验收时对“两书”样本进行检查。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转让和项目联建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市开发办有关项目转让或联建的文件后,必须将转让或联建事宜详细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办理《项目手册》开发企业的名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项目规模等,应及时到市开发办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办理变更手续,并在《项目手册》中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被收回或因其他原因项目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办理《项目手册》注销手续,并交回《项目手册》原件。
第十三条 每一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如有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才能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项目手册》年度核验的,由市开发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项目手册》年度核验后方能报送开发资质年检。
第十五条 《项目手册》严格实行定期报送核验管理制度。以下五个阶段为必须报送阶段:即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五日内、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五日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项目申报综合验收时、每年开发资质年检前20日内。其余视其情况按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