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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8)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68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102号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

    (二)坚持政府推动、财政支持、部门协调;

    (三)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坚持自愿原则(来自:www.fangchanshe.com),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

    (六)坚持属地管理;

    (七)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在全城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经贸、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二)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的参保工作。

    (四)市残联负责协助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参保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八)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和参保登记组织工作。

    (九)市经贸委负责协助做好未参加职工医保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企业职工家属的参保工作和登记组织工作。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莆田市城镇居民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等院校、技校)、少年儿童。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参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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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确立的原则执行。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等院校、技校)以集体户为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下:

    18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筹资总额 80元/年 200元/年

    个人缴费 38元/年 120元/年

    政府补助 42元/年 80元/年

    第十一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区财政全额负担。低收入家庭等特困居民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全额补贴或部分补贴。

    第四章 经办机构、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料审定、信息录入、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保卡制作等相关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费用征缴和医保卡发放等工作。学校配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政府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具体承办参保登记的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按参保人数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的经费县(区)财政列入预算。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一)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前,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户籍登记地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申报登记,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证明文件。受理机构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

    (二)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于12月25日前将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审核汇总、复查核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基础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的申报,每年编制一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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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经审核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持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征缴计划开具的缴费通知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缴纳。

    第十七条 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家庭在每年参保登记时缴费;已参保居民每一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10日止。缴费地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下一年度汇总的参保人数,由县(区)财政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将市级配套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县(区)。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和多渠道筹集的资金构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调节基金由市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2008年启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新参保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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