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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0) 正文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0)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1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八条 公共消防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维修经费每年按计划从公共消防栓维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对外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供水企业的责任造成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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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三)因供水企业的责任造成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单位用户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个人用户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使用不正当手段使进户总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

    (二)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浆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八)擅自开启消防栓或破封消防旁通管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九)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十)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避雷装置或电器接零、接地的;

    (十一)施工时未对供水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当影响正常供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条 用户在被停止供水期间擅开闸门、塞头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未经批准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的结果未按国家规定报检并向用户公布,以及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卫生、规划、环保、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供水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或居民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治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本单位或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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