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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2006)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78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格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整改工作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5、其他事项

    (1)筹设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撤消筹设资格。但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改办其它较低层次学校或重新开始申办。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民办学校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核准。

    (4)涉及外国和港澳台法人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6、本办法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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