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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88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六条 各种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并对排水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疏通和消毒。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海域的环境卫生统一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港口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在城市海岸边的单位应按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海岸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内垃圾容器、清洁楼、站、处理场应配备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各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或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的街道民办清洁员上门收集清运,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实行有偿服务。

    单位及市场的垃圾由单位和市场自行清运,并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的地点、时间卸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代清代运。

    第四十一条 凡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按规定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卸放(来自:www.fangchanshe.com),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方可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四十三条 在厦门市辖区内海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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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垃圾、粪便容器,严禁向海面倾倒、丢仍粪便、垃圾。船上废弃物应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的地点倾倒或委托环境卫生专门部门收集运输。

    外籍船上的垃圾、粪便须按规定进行特殊消纳。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纸屑、果皮、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或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粪便的;

    (二)将末经化粪处理的粪便排入或倒入城市公共下水道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和树上悬挂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门(院)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容器和桌椅以及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临街单位和个人将炉口,烟囱、污水管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设置,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的;

    (四)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未落实门(院)前和责任区的卫生责任制,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施工队伍乱排放废水,建设工地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未设置临时围墙、未封闭施工或不在规定范围内作业施工的,或建设工地乱堆乱放设备,物料,有碍市容观瞻的;

    (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语及其他设施未及时清扫、整修、更新,有碍市容观瞻的。

    第四十八条 出入市区装运垃圾、龚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弃物的各种车船,因洒落、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除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垃圾、渣士及其他废弃物的,除责今其清除外,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每处处以200元罚款,1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污损、移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其清洗,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途的,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厕所,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观瞻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予以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 建设施工队伍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新的工程,并限期整顿。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依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规定的职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等部门按现行各有关职责范围参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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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补充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的通告(第一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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