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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99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冀法审【2007】79号 2008-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目的是要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提升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培养熟练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具有精通会计专业、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财政部门规划指导、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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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或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省高级会计师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三)组织、推荐适合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选用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组织本市中、初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培训质量。

    第七条 具备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直部门,其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凡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九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应从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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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来自:www.fangchanshe.com)受面授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二)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并备案)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三)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获单科以上成绩合格的。

    (四)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当年参加会计类专业主修课或选修课学习,学时不少于24学时。

    (五)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六)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

    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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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七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河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省市会计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会计人员培训服务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承担培训任务的继续教育机构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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