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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33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忻政发〔2008〕60号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 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 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 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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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 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 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 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 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 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 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 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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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三)统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与监管:

    (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养护资金足额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要求,所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向社会开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编制招标文件,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县公路日常养护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时,采用议定或指定作业单位,签订养护承包合同。

    (二)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承包。

    (四)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须执行项

    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认定验收制五项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分类如下:

    (一)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路况与交通量具体情况,编制养护建议计划,加强日常养护,确保路况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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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五)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着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以岗位工作(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做到工作(生产)有计划,任务有指标,经济有核算,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条 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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