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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33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市政办发[2007]37号)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市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市或者外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3%。其中2.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划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为期限缴纳,在每季首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足额缴纳。
第五条 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对于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未在工商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开户银行证明;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三)参保人员近期1寸照片2张;
(四)填报《晋中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农民工个人参保登记表》。经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并缴费后,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放医疗保险证、卡。
第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其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对农民工门诊费用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
www.fangchanshe.com 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来自:www.fangchanshe.com)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第十三条 农民工因病住院就诊时,需持医疗证到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三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农民工在缴费期间因病情确需回原籍治疗或转外地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转诊转院申请表,到医保中心登记后方可回原籍治疗或转诊转院。待治疗终结后,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医疗费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 在门诊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
(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
(三) 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自杀、自残、打架、酗酒等致使自身伤害而进行治疗的;
(四)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渠道解决;
(五) 国家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安监、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作好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煤炭、建筑等行业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