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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2006)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92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通政办发[2006]4号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通辽市迎宾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迎宾广场管理,创建文明窗口,树立通辽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迎宾广场管理范围:东至建国路东边线;南至广场建筑立面;西至和平路西边线;北至广场建筑立面,交通大厦与通辽饭店之间通道至新建大街,两侧到建筑立面。

    第三条 迎宾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一)迎宾广场管理由市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市建设局所属市政工程处负责广场黑色路面、彩砖等市政设施、照明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广场花坛和广场树木、花草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广场范围道路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广场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监察管理。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广场治安工作的统一管理。

    (三)市交通、规划、交警等部门按其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市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广场收费标准的审批。

    (五)通辽火车站负责广场南侧台阶以上大理石地面和相关设施(不含照明设施)维护维修;负责提供广场绿化水源、照明电源,并承担其费用。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五条 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经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场上搭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除无条件拆除外,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在广场周围建筑物门前、屋顶、阳台和外走廊堆放、私搭、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在广场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损坏广场内公共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广场内的树木、花坛、草坪要保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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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观,进入花坛内取景照相、折枝采花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广场内店外经营的、照相等摊点不按规定设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如下分工负责,并按规定交纳卫生费。

    (一)广场道路由市环卫处负责保洁;

    (二)花池、绿岛由市园林处负责保洁;

    (三)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门前卫生责任区由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洁;

    (四)摊点周围3米内,由摊点经营者负责保洁。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广场内所有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各种车辆要实行垃圾定时收集(来自:www.fangchanshe.com),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广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处10元罚款。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进出迎宾广场的一切车辆必须服从市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统一指挥,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的机动车,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进入广场停车场的车辆(含自行车),按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不按规定的地点停放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严禁畜力车和人力三轮车进入迎宾广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在迎宾广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抽签算卦、卖艺和其他寻畔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出租车等行业服务人员在广场拉客招嫖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广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场内举行集会和各类促销等活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广场综合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组建迎宾广场执法监察中队。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迎宾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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