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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实施办法(2008)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84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大劳发〔2008〕175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称储备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储备金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40%比例留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将储备金留存比例减少到30%。

    第四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坚持“统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按比例提取储备金,与工伤保险基金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同一账户,并设专账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储备金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当年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遇发生重大、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储备金。动用储备金仍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垫付。待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时,偿付市政府垫付资金并支付资金利息。

    第七条 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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