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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开展节能检测,评价新建建筑节能项目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监管体系的措施和效果及各部门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
4.根据建筑能耗基线,考核新建建筑项目和改造项目的节能量,判定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改造的效果及对进一步推广综合能源管理的促进作用。
5.收集供热企业、用户及与建设相关的部门、单位对项目计划和实施工作的意见,为综合管理提供参考。
6.总结新建和改造项目在建设或改造过程中的经验,并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小组。为加强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推进,对推进的措施、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财政政策、管理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推进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市建委:负责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依照“十一五”期末节约标准煤的具体指标,从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与标准,保证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达到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
市房产局:负责既有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经委:负责制定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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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负责新建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有关价格的核定。
市发改委:负责新建项目中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审核和审批,对既有建筑中市直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的审核和审批。
市民政局:参与制定全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标准技术体系。由市建委和房产局分别负责组织对涉及新建建筑节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问题的深入探讨,建立适应我市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图集、技术指南、实施细则等技术层面的支撑体系。
(四)制定政策,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1.财政、房产、建设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制定针对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经济政策。市政府将对具体的改造模式,确定相应的奖励、补贴和补助政策,落实节能改造费用,完成对既有建筑的一次性节能改造。
2.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培育和完善建筑节能及节能改造机制,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加大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配套政策。
3.市、县两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项工作,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保障体系。同时,结合我市工程项目建设实际,积极组织申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五)加强培训、宣传和引导。市建设、房产、财政等部门要对相关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在新建建筑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和既有项目改造后,对用热单位及居民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满意程度和建议等。要通过各种媒体对新建建筑节能和改造成功实例的运作模式、居民反响、节能效益及经验等进行宣传,同时市政府每年定期公布新建建筑节能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为节能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严格考核评价。市协调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量、完成进度和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投入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