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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2)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51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物业管理部门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所管辖电梯发生安全事故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监部门进行电梯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

    住宅电梯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分歧等原因,造成电梯超检验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质监部门应向电梯使用者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质监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核实事故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质监部门报告,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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